簡版公約條文(英文版、法文版、西班牙文版、阿拉伯文版、中文版)
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定本法。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本法。
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 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