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報導

著作權益─記東區共學團

由於現代青少年幾乎都會上網看影片或聽音樂,更需要判斷哪些資源可以作下載轉發,哪些行為有可能不小心觸犯到別人的著作權。

本會(CCSA)東區工作站於110年02月19日辦理共學團,此次的主題為「著作權」的法律相關知識,由於現代青少年幾乎都會上網看影片或聽音樂,更需要判斷哪些資源可以作下載轉發,哪些行為有可能不小心觸犯到別人的著作權。甚至在IG跟YOUTUBE想製作影片,如何挑選素材或音軌方可避免侵權的可能,在此次共學團裡均一一說明。

本次共學團邀請到佳瑩律師前來,在分享的一開始先說明著作權製定的原由是希望創作者們所投入的精神時間能夠有所保障,大家的著作權益,側面減少不良人士另闢蹊徑隨意使用他人心血結晶之狀況,此說明使少年們能更全面的明白來龍去脈,以利後續內容的消化理解。

 


▲製定原由

 

其後將著作權判定的重點「四必一沒有」清晰說明:『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必須有實體形象的外觀』、『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1.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作品不可全為機械自動製品,而必須由人類思維創作投入其中方能達成才可以列入著作權。如透過人類思考製作之樂譜;及電腦隨機生成之樂譜之差異,後者不具有著作權。
2.必須有實體形象的外觀:能夠被他人所觀察到的即可。如透過聲音或圖像,若僅為腦海中之作品,並無任何表演或傳遞,則他人無法知曉,亦不具著作權。
3.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普偏性過高,幾無創作性不具著作權,如類似「台東今日豪暴雨」之說明則無著作權保護之需要。
4.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保護的範圍列定,減少歧義。

 

▲充分說明

 

律師其後更針對不同的內容作出說明:
1.抄襲或二創:法令上並無抄襲或二創之說法,應指「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在原作者具有著作權之情況下,重製之新作品視狀況一方面具有新著作權,另一方面判斷是否有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之疑慮,兩者相互獨立。
2.網路上之影音作品:純粹個人觀看或聆聽不違反著作權。若下載、重製、供予他人使用,則有觸法之虞。
3.公開播放:著作權內含公播之權益,若僅為學術非營利使用,可主張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然合理使用亦需注意上述原則。

 

綜上,無論在何時需使用他人作品,最好先跟對方申請授權,縱使是簡單的一句詢問也可以保護自己減少觸法的可能,若有引用資料亦建議附上出處,彼此尊重。 (CCSA東區工作站/林展邦 社工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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